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2宗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3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二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5笔农险工作经费(合计109.32万元,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108.35万元),虚挂39名农险协保员,通过新疆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将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发放给上述农险协保员39人,该39人实际未开展业务。上述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归集至公司后,通过7名公司员工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用于支付车险手续费。 

  

  此外,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将2524笔车辆保险直销业务虚挂在未开展车辆保险直销业务的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名下,计提车险手续费50.19万元,税后金额49.7万元,并将手续费支付给上述3名代理人。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归集上述费用后,用于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金额合计49.49万元。 

  

  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时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卢建民应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何新应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经办责任。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罚款二十七万元;对卢建民给予警告,并罚款六万元;对何新给予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罚款十五万元;对卢建民给予警告,并罚款六万元;对何新给予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以上共计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罚款四十二万元,共计对卢建民罚款十二万元,共计对何新罚款八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姚晓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 

  

  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5笔农险工作经费(合计109.32万元,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108.35万元),虚挂39名农险协保员,通过新疆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将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发放给上述农险协保员39人,该39人实际未开展业务。上述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归集至公司后,通过7名公司员工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用于支付车险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协保员名单;39名农险协保员劳务合同书;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财务报销相关凭证;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套费资金用途明细表;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7名支付车险手续费员工劳动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员工支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的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将2524笔车辆保险直销业务虚挂在未开展车辆保险直销业务的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名下,计提车险手续费50.19万元,税后金额49.7万元,并将手续费支付给上述3名代理人。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归集上述费用后,用于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金额合计49.4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代理人手续费支付相关凭证;代理人手续费归集至该公司车商团队长账户的转账截图;该公司车商团队长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付款明细表及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罚款二十七万元。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罚款十五万元。 

  

  以上共计罚款四十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卢建民 

  

  职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时任党委书记、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卢建民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卢建民应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 

  

  2021年,卢建民安排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5笔农险工作经费(合计109.32万元,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108.35万元),虚挂39名农险协保员,通过新疆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发放给上述农险协保员39人,该39人实际未开展业务。上述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归集至公司后,通过7名公司员工支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用于支付车险手续费。 

  

  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卢建民担任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总经理,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违法违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协保员名单;39名农险协保员劳务合同书;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财务报销相关凭证;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套费资金用途明细表;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7名支付车险手续费员工劳动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员工支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的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卢建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卢建民安排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将2524笔车辆保险直销业务虚挂在未开展车辆保险直销业务的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名下,计提车险手续费50.19万元,税后金额49.7万元,并将手续费支付给上述3名代理人,由该公司车商团队长归集上述费用后,用于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金额合计49.49万元。 

  

  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卢建民担任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总经理,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违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代理人手续费支付相关凭证;代理人手续费归集至该公司车商团队长账户的转账截图;该公司车商团队长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付款明细表及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说明;卢建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卢建民给予警告,并罚款六万元。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卢建民给予警告,并罚款六万元。 

  

  以上共计罚款十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何新 

  

  职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何新应承担直接经办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何新应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经办责任: 

  

  一、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 

  

  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5笔农险工作经费(合计109.32万元,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108.35万元),虚挂39名农险协保员,通过新疆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将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发放给上述农险协保员39人,该39人实际未开展业务。上述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归集至公司后,何新安排包括其自己在内的7名公司员工将上述费用支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用于支付车险手续费。 

  

  2020年10月至今,何新担任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违法违规问题负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协保员名单;39名农险协保员劳务合同书;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财务报销相关凭证;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套费资金用途明细表;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7名支付车险手续费员工劳动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员工支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的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何新身份证复印件;何新职务任免及岗位职责证明文件、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在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安排下,何新将2524笔车辆保险直销业务虚挂在未开展车辆保险直销业务的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名下,计提车险手续费50.19万元,税后金额49.7万元,并将手续费支付给上述3名代理人。何新归集上述费用后,用于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金额合计49.49万元。 

  

  2020年10月至今,何新担任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违规问题负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代理人手续费支付相关凭证;代理人手续费归集至何新账户的转账截图;何新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付款明细表及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说明;何新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何新职务任免及岗位职责证明文件、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新给予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新给予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以上共计罚款八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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