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昨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存在以下情况:为个别客户上门办理业务,且身份核实不到位;为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早于合同双方签署日。
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存在以下情况:为个别客户上门办理业务,且身份核实不到位;为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早于合同双方签署日。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完善内控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及执行,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