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徐先生有同样遭遇的多达十余人。经初步统计,十余名投资人损失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50万余元。这是一起通过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诱骗投资人进行虚拟期货交易的**案。
2020年12月底,16名犯罪嫌疑人陆续到案。
2021年1月27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罪对1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不知从何时起,市面上出现了一款期货交易平台软件,它号称对接某国际期货交易平台,可以进行黄金、原油、股指等期货交易,被它吸引的客户不在少数。但同时,这款软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与国际盘的连接会有时差,偶尔不稳定以及出入金不自由等等,许多客户对此并未在意。殊不知,藏在这些“小问题”背后的真相让十余名客户损失钱款150余万元,这些资金也从未没有流入过真实的期货交易市场。
这些本就不精于期货交易的客户未曾意识到,这款期货交易平台软件背后有一个完整的团队,但这个团队却没有指导客户敲开期货投资的大门,而是“引导”他们一步步踏入陷阱。自2020年7月起,李某(在重庆被捕,另案处理)利用他人在境外私自搭建的期货交易平台,招募、组建业务团队,雇佣郗某、杨某为客服,康某某、王某某、曹某等人为平台业务员。这些业务员又为平台发展“代理商”池某某、董某某等人。平台为代理商开设账户,由他们去接触客户,以“安全性高”“手续费低”“盈利多”等种种“优势”说动客户在该软件平台进行期货交易。
每一次交易都会产生相应的手续费。按理说,如果客户在平台上赚得越多,那么后期的投入就可能越多。然而,“我们的目标就是让客户多亏钱。”该平台业务员康某某却如是说。
事实上,该软件根本是一个虚假的期货交易平台,并不能真实地进行期货交易,只是引用了正规盘的行情数据而已。客户的所有交易都是平台的技术人员通过软件模拟出来的,根本没有真实发生过,资金也从来没有流入真正的国际期货市场。
那客户的钱到底去了哪里?其实一直都在代理商的私人帐户里。平台早就和代理商谈好,客户的资金明面上“进入”国际期货市场,实则进入代理商名下的账户。当客户入金开始,平台和代理商的“深度合作”也就开始了。
由于该平台引用正规的外盘数据行情,所以客户未能及时察觉异常。后台操作人员“顺势”根据正规的外盘数据行情的实时波动来操作产生“盈亏”。但无论如何“盈亏”,钱都是在代理商的账户里,而不是在国际期货市场。客户以为他们是在操作期货交易,实际上他们只是在进行虚拟数据交易。
虽说钱一直在代理商的账户,但只有让客户“亏损”,钱才能顺理成章地真正进入了代理商的腰包。“客户一定得‘亏损’,代理商和平台才算真正把钱握在手里。”无论是代理商还是平台方对这一点的认知都很清醒——客户在平台上操作期货交易“亏损”的钱和所谓的“手续费”就是平台和代理商的利润。
怎么让客户“亏损”?平台的客服人员会配合代理商,按照代理商的要求,用调整代理客户的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爆仓率、隔夜保证金以及修改强行平仓时间等方式来让客户产生“亏损”,并由代理商控制客户出入金。这样一来,客户的交易资金很快会被“消耗”,而客户则以为自己的资金是在国际期货市场里亏掉了。
我们看准时机让客户提前爆仓或强行平仓,直接亏损不给他(她)翻盘的机会。”
说到快速加大客户的亏损,平台和代理商可谓“毫不手软”。客户“亏损了的资金”将被平台和代理商瓜分。
虽然忽高忽低的手续费、突然出现的爆仓或强行平仓也会让客户们感到迷惑和不安,但代理商和平台自有一套话术应对,比如平台不稳定、平台数据有滞后性、日后会返还资金等等。这些投资的客户一来本身并不精于期货投资,二来存在“越是亏损,越想回本”的心理,于是仍将资金投进去。
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振振有词”:“客户和代理商其实就是对赌的关系,客户输掉的资金就是正常亏损啊。”
“客户知道他跟你们是对赌关系吗?知道你们是虚假的期货交易平台吗?你们具有兑付能力吗?”面对检察官的一连串发问,犯罪嫌疑人渐渐低下了声:“那他们肯定是不知道的,否则就不会投资了。”
本案中的平台为虚拟盘,即资金根本没有进入真实的交易市场,但客户均被误导,以为资金进入真实市场交易。其次,本案存在平台调低手续费吸引客户的行为,又通过一系列人为手段加快客户的资金内耗,之后与代理一起对手续费及客损分成。此外,本案中的“代理商”也不无辜,他们向客户虚构了平台的真实性,又隐瞒了入金资金实际到个人账户的事实,更对平台通过调整后台数据加快客户的资金内耗的行为心知肚明。部分代理商还有冒充分析师反向诱导、冒充女性吸引客户、持客户账号代为操作的行为。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康某某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