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3日,原告张某、许某、王某、宋某同时出资成立淮阳某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持有公司20%的股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张某以股东身份向淮阳县某有限公司书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淮阳县某有限公司向张某回函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认为某公司损害了其合法的股东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作为淮阳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在公司不足以证明原告张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情况下,拒绝原告张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损害了张某作为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
故判决:一、被告淮阳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其公司资料存放地备置2015年7月13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张某查阅、复制;原告张某查阅、复制时间自第一次查阅、复制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被告淮阳县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其公司资料存放地备置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张某查阅;原告张某查阅时间自第一次查阅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在原告张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辅助其查阅被告淮阳某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起典型案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监管的一项权利,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可以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状况,从而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本案对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依法予以保护的同时,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合理界定。判决明确了股东复制、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维护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依法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鼓励中小投资者更好地参与到市场活动中来,能够规范公司行为、引导公司依法诚信规范经营,推动完善公司运营管理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