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小股东也有知情权

“我虽然是小股东,但对公司经营状况也有知情权。”“你坐等分红就好了,我们帮忙打理公司,又不用你操心……”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原告孔某系被告某工程公司的小股东,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申请查阅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但被告先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又要求原告先归还公司部分会计凭证后方可查阅。协商未果之下,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查阅相关账簿。本案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依法享有知情权。最终,判决被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及律师辅助查阅。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原告激动地说:“虽然我的股份少,但有了这份判决,我就踏实了。”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股权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成为股东,但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逐步呈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结构,一些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被动”放弃了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设置该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让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同时对公司及高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公司法》对一般决策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设置查阅、复制权,对会计账簿设置查阅权。同时,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当目的”限制,股东与公司存在纠纷,一般不能剥夺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行使权利,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知情权具有可操作性。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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