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市监处罚〔2023〕243号)。经查,当事人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分店2022年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受到过六次行政处罚。
一是京昌市监处罚〔2022〕1266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6月23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的“兴业半干柿饼盒”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将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的“MS巧克力千层(冻)”的生产日期标注成出冷库日期。违法所得合计7940.6元,货值金额7940.6元)。
二是京市监处罚〔2022〕205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9月19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散装大米卖场内所销售的泰玉香香米中发现了一只正在爬行的小活虫,上述泰玉香香米重量为10.29公斤,价格为3.99元/斤,违法所得18.5元)。
三是京昌市监处罚〔2022〕1755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9月28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错将1盒“脆皮香焦”标示成“MS奥尔良小腿3个”,并且售出,当事人违法所得12.8元,货值金额12.8元)。
四是京昌市监当罚〔2022〕802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10月26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储存条件售卖食品)。
五是京昌市监当罚〔2022〕832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11月2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桃酥);一层凉菜间内从事食品原料初加工活动;裱花间、凉菜间内紫外线消毒灯无使用记录;一层主食加工间面点从业人员刘小平右手手背皮肤有伤口;一层熟肉制品销售区展示销售的自制酱卤肉类食品(豉油鸡、卤水鸭系列)、烤制食品(樟茶鸭)超过2小时在常温条件下销售的行为)。
六是京昌市监处罚〔2022〕2500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12月21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山核桃味葵瓜子”(生产日期2020.11.15)外包装标识“生产商:南昌艾精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电话0712-8800661,生产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马庙路999号”。经向涉案产品生产商所在地、生产地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协查,该产品外包装上“合格证”标签信息非生产商、生产地址所在地企业所出具。违法所得678.4元,货值金额678.4元。)。
当事人涉嫌构成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停产停业。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