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31号)显示,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存在十项违法违规行为,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262万元;6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均被给予警告,累计处罚款51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截至调查日,该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二是对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三是不具备条件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四是向中介机构支付实物奖励;五是对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计发佣金;六是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估值不审慎;七是保险资金未独立运作;八是不符合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的情况下新增投资管理业务;九是运用不同类别保险产品资金投资股票未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十是与关联方共同控制的股权投资项目以财务性股权投资报告监管部门。
孟浩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八、九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罗国华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9年至2020年,苏梓卿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六、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0年12月起,陈国平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沈淑渊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张松琴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262万元;给予孟浩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给予罗国华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给予苏梓卿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给予陈国平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给予沈淑渊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给予张松琴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