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光科技及实控人刘兴胜收警示函 重大事件信披不及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0号)。经查,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炬光科技”,688167.SH)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韩国COWIN DST CO.,LTD.100%股权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后续发生进展变化,应当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炬光科技迟至2023年2月24日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兴胜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雪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炬光科技及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炬光科技、刘兴胜、张雪峰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炬光科技官网显示,炬光科技成立于2007年9月,主要从事光子产业链上游的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元器件和原材料(“产生光子”)、激光光学元器件(“调控光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正在积极拓展光子产业链中游的光子应用模块、模组、子系统(“提供光子应用解决方案”)业务,重点布局汽车应用、泛半导体制程、医疗健康。2021年12月,炬光科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88167)。

  

  炬光科技年报显示,刘兴胜为炬光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兴胜的一致行动人包括王东辉、西安宁炬、西安吉辰、西安新炬、延绥斌、宋涛、田野、李小宁、侯栋。刘兴胜通过直接持有和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控制了炬光科技 23.99%的表决权,刘兴胜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3年1月16日,刘兴胜直接持有炬光科技13.29%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刘兴胜,197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1年3月到2006年3月,任美国康宁公司高级研究科学家;2006年3月到2006年12月,任美国相干公司高级资深工程师;2006年12月到2007年9月,任美国恩耐公司工艺工程技术总监;2007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8年1月至今,任炬光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雪峰,女,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美国罗彻斯特大学理学硕士。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任Radiation Monitoring Devices,Inc研发工程师,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担任公司海外销售经理,2013年8月至2018年11月,担任西安盛佳光电有限公司市场销售总监,2018年12月至2022年6月担任公司业务拓展总监,2022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市场总监。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23年1月至今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韩国COWIN DST CO.,LTD.100%股权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后续发生进展变化,应当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你公司迟至2023年2月24日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兴胜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雪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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