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曹昶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50号)显示,经查,曹昶辉担任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红外”,300455.SZ)董事会秘书期间,母亲曾超雄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20日买入、卖出康拓红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曹昶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康拓红外年报显示,曹昶辉自2017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曹昶辉,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本科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航天医学工程研究所。历任航天医学工程研究所总体室工程师,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空间飞行器总体部7室工程师,北京康拓红外技术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经理。2017年9月29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曹昶辉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曹昶辉母亲曾超雄于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16日、2023年2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25302元,曾超雄已将所得收益上交给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曹昶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50号
曹昶辉:
经查,你担任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红外)董事会秘书期间,你的母亲曾超雄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20日买入、卖出康拓红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