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销售上海分公司被罚 为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21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二是未按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张宾作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负责。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13万元罚款;对张宾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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