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天津分公司违规被罚 内控管理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17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军粮城营销服务部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 

  

  天津银保监局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军粮城营销服务部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九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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