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显示,吴某因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002248.SZ)股票被罚没共计120.42万元。
7月3日,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自开市起停牌。
上述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日。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2017年6月,张某通过刘某强认识朱某庆,由此知悉浙江国发可能将参与华东数控的重组。6月8日,为确认华东数控股权质押的情况,朱某庆邀请张某参与其与刘某强在杭州的会谈。6月9日,华东数控与浙江国发召开多方讨论会,刘某强详细介绍了华东数控的经营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股权转让解决自身债务问题。朱某庆表达了希望与重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愿望。张某介绍了华夏银行与高金科技之间的债务情况。
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6月8日知悉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王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王某不晚于6月8日通过张某知晓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吴某与王某为邻居、朋友。6月15日14:33,张某告知王某“华东数控”由于重组事宜可能随时停牌。当天14:35、17:14,吴某与王某联络。
吴某2012年6月6日开户。2017年6月16日-6月23日期间,吴某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60.80万股,金额共计401.98万元,获利31.25万元。
于某胜为吴某朋友,于某胜2015年6月9日开户,该账户由吴某负责操作及决策。2017年6月16日-6月21日期间,吴某使用“于某胜”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27.25万股,金额共计179.94万元,获利14.61万元。
吴某在与知晓内幕信息的王某联络接触的第二天,即开始利用本人及“于某胜”账户放量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买入“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吴某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其和知晓内幕信息的王某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敏感期内多次单向、大笔交易“华东数控”股票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吴某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股票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在吴某10月19日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前,其通过王某知悉华东数控股权拍卖事情还在继续推进,由于股权质押可能涉及股权变更。
2017年10月19日-11月2日期间,吴某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72.39万股,金额共计454.26万元,获利10.10万元。2017年10月19日-10月31日期间,吴某使用“于某胜”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50.04万股,金额共计313.96万元,获利4.25万元。
吴某分别在王某买入“华东数控”股票的4分钟、11分钟后利用“于某胜”账户及本人账户放量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吴某买入“华东数控”股票时间与知晓内幕信息的王某买入“华东数控”股票时间高度吻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单向、大额买入“华东数控”一只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吴某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没收吴某违法所得60.21万元,并处以60.21万元罚款。
当事人吴某,男,196X年1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相关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吴某,男,196X年1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某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一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初,已连续两年亏损的华东数控持续积极寻求方法以避免退市。
6月1日,华东数控时任董事长刘某强与浙江国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发)实际控制人朱某庆在杭州进行初步接触并签署了资产重组《保密协议》。
6月8日-6月30日,刘某强和朱某庆在杭州多次会面,双方经进一步磋商开始进行尽职调查,并签署《资产转让意向书》。
(二)吴某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1.吴某与知晓内幕信息的王某联络接触情况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6月,张某通过刘某强认识朱某庆,由此知悉浙江国发可能将参与华东数控的重组。
6月8日,为确认华东数控股权质押的情况,朱某庆邀请张某参与其与刘某强在杭州的会谈。
6月9日,华东数控与浙江国发召开多方讨论会,刘某强详细介绍了华东数控的经营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股权转让解决自身债务问题。朱某庆表达了希望与重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愿望。张某介绍了华夏银行与高金科技之间的债务情况。
2.吴某使用本人及“于某胜”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吴某2012年6月6日在长城证券大连五惠路证券营业部开户。2017年6月16日-6月23日期间,吴某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607,952股,金额共计4,019,834.64元,获利312,469.42元。
于某胜为吴某朋友,于某胜2015年6月9日在长城证券大连五惠路证券营业部开户,该账户由吴某负责操作及决策。2017年6月16日-6月21日期间,吴某使用“于某胜”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272,501股,金额共计1,799,356.58元,获利146,119.41元。
3.吴某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二、内幕信息二
10月17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7年10月19日-11月2日期间,吴某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723,900股,金额共计4,542,574元,获利101,002.25元。2017年10月19日-10月31日期间,吴某使用“于某胜”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500,400股,金额共计3,139,605元,获利42,486.9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吴某违法所得602,077.99元,并处以602,077.9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