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华谊嘉信的行政处罚缘起于2018年5月21日,彼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2018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9年3月14日,华谊嘉信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调查该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涉及2013年的定向增发《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公告,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对象刘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系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华谊嘉信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虚假记载,且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100%股权给关联人陈某勇实际控制的企业,但未在相关公告中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监管机构开出的处罚方案为: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依法对珠海中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珠海中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锦钟、宋建明、韩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罚单落地之后,受损股民对华谊嘉信发起民事证券索赔。维权律师建议,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买入华谊嘉信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华谊嘉信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诉讼。
股民起诉后因管辖异议,案件过程曲折复杂,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此案件。由于疫情影响,北京三中院于2020年4月份组织了一次线上开庭,主要内容是证据交换。2020年11月11日上午,北京三中院线下再次进行开庭审理,根据此次庭审情况,有维权律师表示对案件的结果“较为乐观”。
据不完全统计,华谊嘉信在2020年3月2日、3月6日、10月28日、11月3日、2021年1月15日对涉及股民索赔诉讼的事项予以公告,上述五批股民索赔案件对应的原告人数及诉讼金额分别是:67名原告索赔1058.63万元,40名原告索赔2244.60万元,25名原告索赔785.56万元,9名原告索赔399.98万元,4名原告索赔59.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