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被暂停新开户半年 原负责人飞单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8日讯 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施赵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有效执行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等各项内控制度,分公司个别员工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上述问题反映出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对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收到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云南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该公司的整改情况。 

  

  此外,施赵东在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目前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认定施赵东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有效执行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等各项内控制度,分公司个别员工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上述问题反映出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立案告知书、相关协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2月23日 

  

  关于对施赵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施赵东: 

  

  经查,你在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目前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立案告知书、相关协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报告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施赵东(身份证号:53018119********13)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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