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资料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27号、28号、29号)显示,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两宗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 

  

  2020年2月、4月,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机构发展部分别报销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在北京举办的健康服务项目绩优培训会费用,金额共计22.70万元。在上述报销事项中,培训通知记载的参会人员为“内勤和外勤人员”,报销单记载的报销事项为“项目绩优培训会”,费用项目记载为“业务培训费”,均表明该会议为内部培训会议。但经查,上述会议94名参会人员中有42人非会议通知记载的公司内外勤人员,而是受邀参加产品宣讲活动的客户,上述财务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 

  

  康成峰时任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对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张大顺时任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机构发展部经理,对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 

  

  经查,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对黄某某等3名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2020年3月、4月期间3人共代理保单13件,保费收入共计8637.68元,对应发放佣金共计2433.98元。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7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康成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张大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27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27号 

  

  当事人: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9层 

  

  主要负责人:甄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 

  

  2020年2月、4月,你公司机构发展部分别报销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在北京举办的健康服务项目绩优培训会费用,金额共计22.70万元。在上述报销事项中,培训通知记载的参会人员为“内勤和外勤人员”,报销单记载的报销事项为“项目绩优培训会”,费用项目记载为“业务培训费”,均表明该会议为内部培训会议。但经查,上述会议94名参会人员中有42人非会议通知记载的公司内外勤人员,而是受邀参加产品宣讲活动的客户,上述财务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关于两笔费用的自查情况报告、核心业务系统中关于李某某等14名客户的投保信息截屏、关于李某某等7名客户的回访录音、对张大顺的询问笔录、张大顺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张大顺的职务任免文件、对康成峰的询问录像及文字确认稿、关于康成峰的职务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 

  

  经查,你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对黄某某等3名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2020年3月、4月期间3人共代理保单13件,保费收入共计8637.68元,对应发放佣金共计2433.98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关于3名个人代理人的信息截屏、核心业务系统中13件保单信息截屏、关于委托未取得执业证的个人开展业务并发放佣金责任认定的说明、对2020年3、4月份代理人佣金核算的流程审批截屏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7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28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28号 

  

  当事人:康成峰 

  

  身份证号码:37030419740121XXXX 

  

  职务:时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2020年2月、4月,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机构发展部分别报销公司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在北京举办的健康服务项目绩优培训会费用,金额共计22.70万元。在上述报销事项中,培训通知记载的参会人员为“内勤和外勤人员”,报销单记载的报销事项为“项目绩优培训会”,费用项目记载为“业务培训费”,均表明该会议为内部培训会议。但经查,上述会议94名参会人员中有42人非会议通知记载的公司内外勤人员,而是受邀参加产品宣讲活动的客户,上述财务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关于两笔费用的自查情况报告、核心业务系统中关于李某某等14名客户的投保信息截屏、关于李某某等7名客户的回访录音、对张大顺的询问笔录、张大顺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张大顺的职务任免文件、对康成峰的询问录像及文字确认稿、关于康成峰的职务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29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29号 

  

  当事人:张大顺 

  

  身份证号码:37011219830412XXXX 

  

  职务:时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机构发展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机构发展部经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2020年2月、4月,德华安顾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机构发展部分别报销公司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在北京举办的健康服务项目绩优培训会费用,金额共计22.70万元。在上述报销事项中,培训通知记载的参会人员为“内勤和外勤人员”,报销单记载的报销事项为“项目绩优培训会”,费用项目记载为“业务培训费”,均表明该会议为内部培训会议。但经查,上述会议94名参会人员中有42人非会议通知记载的公司内外勤人员,而是受邀参加产品宣讲活动的客户,上述财务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关于两笔费用的自查情况报告、核心业务系统中关于李某某等14名客户的投保信息截屏、关于李某某等7名客户的回访录音、对张大顺的询问笔录、张大顺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张大顺的职务任免文件、对康成峰的询问录像及文字确认稿、关于康成峰的职务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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