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证券3宗违规收警示函 无从业资格人员销售基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号。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内部合规检查发现部分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营销人员、中后台人员参与基金销售活动问题,未按照内部规定开展合规问责,且个别分支机构中后台人员仍有参与基金销售问题。二是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的合规风控人员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三是长期未发现广西分公司原负责人郭某任职期间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发现相关问题后未按照内部规定开展合规问责,分支机构未及时向属地证监局报告。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第七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高管办法》第六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指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完善合规问责和金融产品代销机制,加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5号)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内部合规检查发现部分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营销人员、中后台人员参与基金销售活动问题,未按照内部规定开展合规问责,且个别分支机构中后台人员仍有参与基金销售问题。二是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的合规风控人员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三是长期未发现广西分公司原负责人郭某任职期间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发现相关问题后未按照内部规定开展合规问责,分支机构未及时向属地证监局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第七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高管办法》第六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完善合规问责和金融产品代销机制,加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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