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网站13日公布了关于对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88 号)。
监管函显示,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 日期间,累计购入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风塑业”)14,005,793 股股票,成交金额 4,330.74 万元。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卖出国风塑业股票 50,000 股,成交金额 15 万元;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再次买入国风塑业股票 510,000 股,成交金额 155.49 万元。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持有国风塑业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入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股票、卖出股票后六个月内买入,构成短线交易。
深交所指出,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3.1.9 条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