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实控人陈建华范红卫被批评 定增约定收益保证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 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陈建华、范红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查明的事实,2018年3月,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石化”,600346.SH)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在恒力石化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银国际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等9名实际出资人或基金委托人签署了《投资协议书》或《差额补足协议》等协议,约定对其实际出资认购的公司股份提供收益保证。 

  

  恒力石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予以通报批评。 

  

  恒力石化2021年年报显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为实际控制人。陈建华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红卫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22年12月17日,恒力石化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恒力石化控股股东为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建华、范红卫。 

  

  恒力石化官网显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恒力集团的核心上市子公司,公司于2016年成功登陆国内资本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始建于1994年,起步于织造,逐步发展成为以石化、聚酯新材料和纺织为主业,贸易、金融、热点等多元化发展的国际型企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6号 

  

  关于对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建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范红卫,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陈建华、范红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查明的事实,2018年3月,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银国际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等9名实际出资人或基金委托人签署了《投资协议书》或《差额补足协议》等协议,约定对其实际出资认购的公司股份提供收益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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