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2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显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作为相关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管理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在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且未按规定在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兑付公告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光大信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官网显示,光大信托是2014年5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2014年12月更名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在原甘肃信托基础上重组成立,光大集团为控股股东占比51%,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比23.42%,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1.58%,天水市财政局占比4%。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3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在承销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个别债务融资工具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二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自律处分会议充分考量了交通银行针对上述违规事项的积极整改情况。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交通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