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银行被罚没4966万 授信审批流程不规范等39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显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因存在39宗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4965.94万元。其中,总行3625.94万元,分支机构134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履职 

  

  二、行内部分重要政策制度未附有中文译本 

  

  三、与渣打集团的职责边界不清晰,管理独立性不足 

  

  四、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不合规 

  

  五、董事会未按监管规定履职 

  

  六、年报披露不合规 

  

  七、未按监管要求披露股东变更信息 

  

  八、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违规调整关联方清单 

  

  九、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十、个别业务未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十一、授信审批流程不规范 

  

  十二、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 

  

  十三、存贷挂钩,要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在合同签订前存款 

  

  十四、信贷资金被挪用,回流至借款人或其子公司账户,用于归还本行贷款 

  

  十五、中小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十六、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十七、个人消费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十八、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公司 

  

  十九、个人按揭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审核规则存在缺陷,未严格审查资金来源 

  

  二十、员工优惠住房贷利率低于政策规定下限 

  

  二十一、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按揭贷款未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利率 

  

  二十二、个人贷款风险分类制度长期与监管要求不符 

  

  二十三、通过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人为调整贷款分类,掩盖不良 

  

  二十四、未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二十五、同业业务期限不合规 

  

  二十六、债券代销业务与债券交易投资业务未有效分离 

  

  二十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业务违反程序进行授信 

  

  二十八、衍生品交易不独立 

  

  二十九、总行衍生品交易簿记在上海分行,分行衍生品交易未按照法规要求统一由总行进行平盘 

  

  三十、未审查发现委托人使用债务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三十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于贴现资金 

  

  三十二、重复收费 

  

  三十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并违规收取费用 

  

  三十四、服务收费质价不符 

  

  三十五、违反规定收费 

  

  三十六、信用卡授信额度管理不审慎 

  

  三十七、信用卡风险监测机制存在缺陷,个别员工存在信用卡套现行为 

  

  三十八、监管报表数据报送错误 

  

  三十九、EAST报送数据质量不合规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4965.94万元。其中,总行3625.94万元,分支机构134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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