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连云港中支营销行为不当等违规 7责任人被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连云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显示,7人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负管理责任或负直接责任。 

  

  其中,仲伟华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投保人邮箱信息记载不真实、保险产品营销行为不当负管理责任,连云港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仲伟华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吴辉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产品营销行为不当、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负管理责任,连云港银保监分局依据连云港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辉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伏磊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未准确登记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负管理责任,连云港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对伏磊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杨超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未准确登记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负管理责任,连云港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对杨超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张珺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管理负管理责任,连云港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对张珺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人民币。 

  

  仲伟光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代理人不当行为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连云港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仲伟光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杨娜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负直接责任。连云港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杨娜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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