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5日讯 通宇通讯(002792.SZ)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截至今日收盘,通宇通讯报17.91元,涨幅10.01%。昨日,通宇通讯报收16.28元,涨幅10.00%。
2月15日,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对通宇通讯的关注函。2023年2月8日,通宇通讯股票因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达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标准,2月14日,通宇通讯股价再次涨停。通宇通讯在互动易平台大量回复投资者关于“CPO”及“ChatGPT”的相关问题。
深交所要求通宇通讯说明公司在即将出售深圳光为全部股权的情况下,在互动易作出上述回复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为配合市场炒作故意避重就轻、“蹭热点”的行为。说明在深圳光为股权出售完成后,公司持有四川光为股权的具体方式及情况。此外,要求通宇通讯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关注函指出,2023年2月11日,通宇通讯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桂清拟在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04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深交所要求通宇通讯结合上述问题回复,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迎合热点炒作股价、配合时桂清减持的情形。
据北京商报报道,在这波CPO概念炒作中,深圳光为助力通宇通讯股价出现大涨,不过该子公司在业绩上却并不给力。
据了解,2021年收购深圳光为时,交易对方做出了业绩承诺,如今来看,深圳光为业绩远不及预期。2021年、2022年,深圳光为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承诺完成额分别为2600万元、3000万元,而对应实际完成额分别为422.85万元、90.37万元,完成率分别仅为16.26%、3.01%。
在此背景下,今年1月31日,通宇通讯披露称,公司拟将深圳光为100%股权转让给四川省光为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价格2.9亿元。由于关联关系,上述交易完成后,通宇通讯仍间接持有深圳光为25.5882%股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52号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你公司股票因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达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标准,2月14日,你公司股价再次涨停。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大量回复投资者关于“CPO”及“ChatGPT”的相关问题。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回复:
1、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针对CPO产品技术,公司深圳光为子公司已有布局和研究,相关研发样品已经部分客户测试认证,预计明年可以实现量产。”而根据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称,你公司拟向四川光为转让所持深圳光为全部股权,交易完成后深圳光为不再纳入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3年1月30日,你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完成交割。
(1)请说明你公司在即将出售深圳光为全部股权的情况下,在互动易作出上述回复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为配合市场炒作故意避重就轻、“蹭热点”的行为。
(2)你公司称“相关研发样品已经部分客户测试认证,预计明年可以实现量产”,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显示,经审计的深圳光为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123.66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研发样品已经取得哪些客户的认证,请提供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认证材料。
(3)请说明在深圳光为股权出售完成后,你公司持有四川光为股权的具体方式及情况。
2、请根据本所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3、2023年2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称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桂清拟在六个月内减持你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04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请结合上述问题回复,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迎合热点炒作股价、配合时桂清减持的情形。
4、请根据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之“其他事项类第1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规定,关注、核实相关事项,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势、估值变化等就公司股价异常波动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5、请核查你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减持计划,并报备交易明细和自查报告。
6、请根据本所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
7、请结合上述问题回复,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蹭热点、操纵股价以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请你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