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泉州分行违规被罚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不审慎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泉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泉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不审慎。 

  

  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处以5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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