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穿透条款 公司法明确,依法履约担保,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股东在业务、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应当记载其姓名”,并应在股东名册上签名。
1:其主要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此外,《业务规则》并未禁止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新股。
2:但应当注意,《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要求,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达到控股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违法违规担保、市场禁入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2)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2: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主要是指公司专注主营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有持续的经营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公司在挂牌前两个年度出现连续亏损,可能影响挂牌。(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目前不少于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基础上,将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行为。
5:(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