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合肥的民营银行新安银行因拟下调两款存款产品的收益率而引发投资者不满。有媒体报道,部分投资者反映,新安银行计划将“心安存系列360天”和“心安存系列360天02期”两款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下调100个基点,利率调整将于下一续存周期生效。这意味着原本的利率将从4.8%和4.6%降至3.8%和3.6%。
定存变“续存”,模糊产品性质引争议
新安银行此次拟调整的两款产品性质成为争议的焦点。多位投资者表示,这两款产品是5年期定期存款产品,按照行业惯例,5年期存续期内不应中途下调存款利率。然而,银行客服的回答却否认了5年定期产品的说法,而称其为“最长存续期限为5年,采用灵活的年度派息规则”的存款产品。
这种产品性质的模糊定义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专业法律人士指出,如果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同已明确是5年期、且利息利率固定,而银行擅自下调利率,则构成违约。然而,多位投资者反映无法查阅到相关的合同协议,这使得权益维护面临巨大挑战。
据一位投资者称,新安银行客服人员表示,“该产品由于监管要求下架,因此产品细节均无法查看”。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只能看到写有基本信息的存单页面,无法查阅相关协议、合同,甚至无法向银行索要该产品的原始协议及备案。
信息披露不透明,产品表述引发歧义
新安银行在产品信息披露方面的不透明也引发了投资者的质疑。该行对产品利率调整的说明仅在“常见问题”中有所表述,但这些表述却引发了理解上的偏差。
在“常见问题”中,银行表示“约定满期支取收益率”可能会根据当期金融市场变化不定期做出调整。然而,紧接着又称该利率的变动对已存入的计息不产生影响。这种前后矛盾的表述让投资者感到困惑。
更令人担忧的是,多位投资者发现,新安银行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悄然修改了多处产品页面的相关表述。例如,将“存入日期”“到期日期”变更为“存入时间”“到期时间”;将“到期支取利率”变更为“本期派息利率(年化)”;同时增加了“存续方式”为“不续存”等表述。投资者认为这是为银行利率变化做铺垫,引发对银行可能擅自修改原始协议的担忧。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挑战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
然而,在新安银行的案例中,产品性质的模糊定义、合同协议的难以获取、产品信息的频繁变更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的准确理解和风险评估。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金融机构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金融监管问题专家周毅钦指出,如果银行在最初推出产品时故意模糊产品定义、内涵和特点以利于销售推广,进而导致销售宣传内容与产品协议之间出现一定程度的出入,这就存在误导销售的嫌疑。
面对这种情况,专家建议金融消费者在投资前深入了解产品信息、产品周期及利率变动规则。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平台”小程序等渠道进行投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