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1月1日讯(记者 高艳云)罕见两家券商在同一类违规问题栽跟头,甚至其中一家券商一次性涉六项违规。
11月1日,湖北证监局与浙江证监局同日披露罚单,长江证券被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财通证券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罚单显示,经查,长江证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部分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对部分从业人员注销登记不及时;
个别员工的解聘流程不规范;
未在劳动合同中确定薪酬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落实不到位;
未按规定对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并报送离任审计报告。
财通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进行任免职、兼职等事项报备;
二是证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不到位;
三是部分分支机构负责人代为履职超期;
四是人员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
踩到多条高管管理红线
长江证券与财通证券的违规问题,主要涉及人员管理,尤其是对高管的管理问题。相关问题涉及以下多条管理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审慎考察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证券从业人员从事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和登记信息并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或者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协会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离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注册。
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合理确定薪酬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
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开展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并保证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上述两券商违反的规定不限于上述列出的内容。
第三季券商罚单多达127件
今年以来,明显可以感受到的是,监管对券商管理更严格,罚单数量高企。
11月1日,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发文,今年第三季度涉及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共127件,比第二季度减少了22件。其中,行政监管措施97件,自律监管措施23件,行政处罚决定书7件。
按处罚涉及业务类型划分(有些处罚同时涉及多个业务类型或违规行为,下同),涉及投行业务的30件;涉及经纪业务的24件;涉及产品销售业务的9件;涉及投资咨询业务的8件;涉及股票质押业务的7件;涉及资产管理业务的5件;涉及财务顾问业务的2件;涉及两融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各1件。另外,涉及信息报送问题的14件;涉及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13件;涉及廉洁从业问题的11件;涉及适当性管理问题的8件;涉及从业资格问题的7件;涉及代客理财、印章管理、员工投资行为管控问题的各4件。
为了将“严监管”“强监管”落在实处,监管进一步在规章制度上予以强化、明确。
5月10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以更鲜明的人民立场、更先进的发展理念、更严格的合规风控和更加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切实担负起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作用。
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提到,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教科书式”的监管模式和行业标准,行业机构定位得到校正、功能发挥更加有效、经营理念更加稳健、发展模式更加集约、公司治理更加健全、合规风控更加自觉、行业生态持续优化,推动形成10家左右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
《意见》提到,机构要坚守业务本源、稳慎推进业务创新,确保组织架构设置、业务发展与合规风控水平、专业能力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