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某某银行因未履行“双录”,被判赔偿投资者九成损失。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根据文书内容检索,发现某某银行是上海银行。
据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6月,“60后”投资者王某在上海银行天宝支行通过银行官方APP成功认购一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558万元,成交价格1元,成交净值为1元。
但是,在王某认购当天上海银行未进行“双录”。
7个月后,王某认购的这款基金已经亏损。而上海银行客户经理陆某明知亏损却劝其不要赎回,“你不能赎回,现在要拿(赎回)基本上要亏70万左右”。与此同时,陆某还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支行会用另外的形式会补给你的,利息不低于年化利率4.5%”。
2022年9月,陆某对投资者王某表示,“一定要等我消息再赎回,最好10月1日前赎回,不好全部拿出来的,你里面要留点。”
同月26日,为了还债,王某赎回基金份额418.5万份,成交净值0.721元,赎回金额300.98万元,交易后这款基金仍剩余139.5万份未赎回。
因上海银行网点重组撤并,王某购买基金产品的天宝支行已归属虹口支行管理。
2023年2月,王某向银保监局举报上海银行虹口支行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同年6月21日,银保监局出具的一份《答复书》显示:“经查,上海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应双录(录音录像)未双录情况,且客户经理对您违规承诺预期收益。对此,我局已责令上海银行进行整改,并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违规责任追究。”
截至2023年6月22日,王某认购的这款基金产品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176.25万元。
随后,王某以上海银行虹口支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依法依规进行“双录”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并提供了录音证据以证明销售人员曾作出收益承诺。而上海银行虹口支行认为,该行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并不影响王某购买基金产品的决策,二者不具有因果关系,支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王某已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进取型(C5),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R3)相匹配。
今年7月,法院一审认定,银行“应双录未双录”,应承担未尽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后果。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员工承诺保本保息等违规行为,导致王某投资损失,上海银行虹口支行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资过理财产品,也应当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当有一定认识和理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判决上海银行虹口支行对王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方面,法院审理认为,银保监部门于2023年6月21日对银行违规行为作出认定,王某投资损失应以2023年6月22日为基准,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176.25万元,由上海银行虹口支行按照90%责任比例赔偿王某158.63万元。
因王某、上海银行虹口支行不服从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于今年9月下旬进行二审裁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