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财经5月23日讯 康华生物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董事长王振滔于5月16日收到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 号)。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2022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7亿元,期未余额4154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0.95亿元,期末余额0.26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截至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0.92亿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0.95亿元。
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 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处罚决定书中指出,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振滔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百九十七条**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康华生物表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主体为王振滔先生、奥康股份及其相关人员,与康
华生物无关,对康华生物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且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康华生物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