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务造假,*ST富润及相关人员遭重罚1440万,董秘辩称不懂财务

  

5月18日,*ST富润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连续两年半虚增收入超7亿,公司及相关人员遭重罚1440万元。处罚中,对时任董秘张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王燕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经查,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6亿元。

由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赵林中、时任副董事长江有归、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董秘张玉兰、财务总监王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ST富润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玉兰申辩称,本人未从事过财务会计岗位工作、不分管具体业务工作,且泰一指尚一直由其原管理层负责经营,本人不具备发现违法行为的可能。一是公司于 2016年收购泰一指尚100%股权后,决定泰一指尚独立经营,由原主要交易对手方负责管理工作;并且泰一指尚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泰一指尚董事会秘书直接汇报对象为付某鹏(时任公司常务副总以及泰一指尚总经理)。二是案涉违法事项主要为子公司虚增收入和成本,属于财务类违规行为,由于本人不具有财务会计岗位从业背景,不可能在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程序后都未发现的情况下,发现子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而且泰一指尚在2020年1月开始开展案涉虚构业务时,本人尚未担任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秘书后,只是延续此前信息披露事务。本人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对案涉违法行为不知情,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针对财务违规类行为,近期各地证监局、交易所执法实践中已不处罚董事会秘书等等。综上,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对此,浙江证监局认为,未从事过财务会计岗位工作、不分管子公司具体业务、对违法行为未参与、事先不知情等不能证实其已充分勤勉尽责,亦不是免除其责任的法定事由。个案存在差异,不同案件认定的责任人员范围与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关。综上,对张玉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收购标的,然后交给标的公司原班人马经营,原班人马财务**,踩雷的还是上市公司董秘和财总,董秘作为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桥梁,如果公司有资产并购,即便没有财务工作的相关经验,在对并购资产的财务管理上也要加以注意,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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