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连续6年财务造假,大华所及四家券商被“拉下水”

  

5月14日,江苏证监局接连公布7份处罚决定,内容均与金通灵保荐督导业务有关,处罚对象包括光大证券、国海证券、东吴证券、华西证券及其9名从业人员。此外,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也“难以幸免”。被没收业务收入688.68万元,处以3443.4万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金通灵是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控股子公司,2010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2024年1月,金通灵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子公司连续6年通过**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亿元、5.5亿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亿元、1.48亿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7亿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金通灵被罚的同时,其合作伙伴也遭了殃,在金通灵财务**期间,履行保荐督导相关职责的4家券商以及担任其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大华所也被“拉下水”。

其中,国海证券在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林举、唐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光大证券在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华西证券在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暂停保荐业务**6个月的监管措施。

同时,张然、刘静芳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江苏证监局认定张然、刘静芳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郑义、陈庆龄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被出具警示函。

东吴证券在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王秋鸣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除券商外,担任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也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责令其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8万元,处以3443.4万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对此,深交所于5月14日发布处分决定,对东吴证券、国海证券、光大证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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