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联营企业的关联交易却在连续三年的财报中被遗漏,这究竟是上市公司的疏忽还是“故意”为之?
5月10日晚,中电环保(300172)发布“关于公司年度报告存在错漏的更正公告”称,经事后核查发现,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数据列示有误,现予以更正。该更正不影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和利润表等相关科目,不会对公司资产、经营及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当晚,江苏证监局对中电环保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公司董事长王政福、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深交所在当晚也对中电环保下发了监管函。
被“遗忘”的关联交易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调查,南京扬子江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环境”)和南京扬子江生态环境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研究院”)为中电环保的联营企业。
2021年至2023年,中电环保与扬子江环境、扬子江研究院发生关联交易,但在该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中对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及关联方应收款金额披露存在错误或遗漏。
中电环保2021年年报显示,在“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之“应收项目”中,原本的关联方只有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合意”),实际上在当年“应收项目”中应该还有扬子江环境和扬子江研究院,对应的应收账款分别为823.58万元和52.63万元。
中电环保2022年年报,“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中,扬子江环境“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38.96万元,而更正后的金额为2071.25万元;“关联租赁情况”中,扬子江环境“经营租赁”的95.23万元关联交易金额被错记在扬子江研究院的名下;“应收项目”中,扬子江环境的2021.59万元和扬子江研究院的52.63万元应收账款被遗漏。
到了中电环保2023年年报,“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中,也需要更改扬子江环境在2022年被遗漏的2071.25万元“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租赁情况”中,原本错记在扬子江研究院名下的95.23万元关联交易金额也要更正在扬子江环境名下;同样,“应收项目”中,扬子江环境的2021.59万元和扬子江研究院的52.63万元应收账款也需要在2023年财报中更正。
究竟是疏忽,还是遗漏,还是“故意”遗忘,已经很难说得清楚,中电环保在公告中表示,“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监管机构“联手”下发处罚
资料显示,中电环保的主营业务涉及水务、固危废及土壤修复、烟气治理、数字智慧环保以及产业创新平台,实际控制人是王政福,公司于2011年2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上市十余年以来,中电环保的营业收入业绩波动较大。
Wind数据显示,2011-2023年,中电环保的营业收入从2.41亿元增长至10.06亿元,但是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70%;归母净利润从0.46亿元增至0.86亿元,其中2020年一度达到1.77亿元,但是2021年和2022年归母净利润均同比下降,2023年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12.55%,但是0.86亿元的数据依旧低于2015年至2020年的各年业绩。
分季度来看,中电环保2023年第一至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4亿元、2.92亿元、2.17亿元和2.33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29亿元、0.52亿元、0.20亿元和-0.16亿元,由此可见,该公司去年第四季度是亏损的。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中电环保2023年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理念是“诚信、创新、卓越”,谁能想到这家号称“诚信”的企业连续三年财报的关联交易披露是不准确的。
江苏证监局认为,中电环保的2021年至2023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中电环保公司董事长王政福、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维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政福、张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与此同时,深交所也在5月10日当晚对中电环保下发了监管函,认为该公司以及王政福、张维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5月10日收盘,中电环保以下跌3.47%报收5.57元,公司市值跌至38亿元左右。